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由转入院(系)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的有关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校长或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入学校同意,经过校内逐级审批,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才能转学;
(三)学生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转学除按照本条(三)2办理审批外,还须经省教育厅和拟转入学校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
(四)学生转专业应在每年新生入学的前两周办理,其它时间概不受理。
(五)学生转学、转出学校按物价管理行政部门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退费手续。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转专业时仍然有效。低于要求的课程学分无效,必须重修;其它课程学分,可作为专业任选课学分。